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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企石镇"专精特新"奖励政策:企石镇“倍增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4-04-01 09:25浏览次数:

东莞市企石镇"专精特新"奖励政策:企石镇“倍增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企石镇“倍增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东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倍增计划”实施方案》(东府办〔2022]36号)文件精神,全面落实“倍增计划”,进一步发挥我镇企业“倍增计划”在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中的引领作用,提升产业综合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现结合企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倍增计划”专项资金,镇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推动我镇“倍增计划”试点企业发展。资金使用范围包括鼓励企业实施“倍增计划”、实现倍增奖励、服务包奖励、转型升级等。

第三条本办法资助对象为企石镇“倍增计划”试点企

专项资金管理遵照公开公正、依法依规、突出第四条重点、绩效管理、科学分配的原则。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企石经济发展局(以下简称“经济发展局”)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制定修订,资金预算编报,组织项目申报,开展资料审核、跟踪管理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财政分局负责制定财政资助资金的预算管理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等

第七条 财政分局、税务分局协助开展组织项目申报,开展资料审核、跟踪管理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支持范围与扶持方式

第八条 资金支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用途:

(一)鼓励企业实施“倍增计划”。对首次纳入东莞市“信增计划”试点名单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对首次纳入东莞市协同倍增名单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由经济发展局牵头,财政分局协助落实)

(二)推动企业实现“倍增”。对照倍增考核基础年,第一年实现营业收入“倍增”的企业,根据企业实现倍增当年规模分3个档次〔A档,营业收入达5亿元(含)以上;B档,营业收入达2亿元(含)至5亿元;C档,营业收入1亿元(含)至2亿元】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 万元倍增奖励。企业在倍增期内实现二次倍增,按照对应档次给予奖励。(由经济发展局牵头,财政分局、税务分局协助落实)

(三)实施服务包奖励。继续实施服务包奖励政策,补助倍增企业购买管理咨询、设计研发、参展布展、电子商务、人才引进、市场开拓、品牌建设、财税法律、环保咨询等生产经营辅助行为的支出,支持倍增企业引进第三方服务机构购买相关服务优化生产经营,服务费用资助比例不超过实际支付费用的50%,企业单年补助金额为企业税收对财政贡献镇级留成增长部分的30%,最高资助100万元。(由经济发展局牵头,财政分局、税务分局协助落实)

(四)支持倍增企业转型升级。鼓励倍增企业投资转型:支持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智能化改造、绿色改造和信息化发展项目,对企业通过上级部门审核验收的项目,按省级、市级财政资助金额的1:0.2进行配套支持,单个项目最高资助10万元。鼓励企业融资租赁,对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投入设备的,按市级财政贴息金额的1:0.15给予配套支持,单个项目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镇级倍增试点企业首次获评省级“专精特新”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称号,分别一次性给予3万元、10万元奖励。(由经济发展局牵头,财政分局协助落实)

(五)优先保障公办学位指标。原则上,镇级试点企业当年可给予2个公办学位。市政策与镇优待政策指标数采用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且主要解决企业人才子女起始年级的入学问题。若当年公办学位不能全部满足企业人才子女入学申请需求的,采用一事一议研究解决。(由经济发展局牵头,镇教育管理中心协助落实)

(六)镇委镇政府决定扶持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扶持方式:事后奖补。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专项资金在实施期内需要调整或增加支出范围的,按程序报镇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经济发展局根据年度预算控制额度和其目标实现程度研究提出年度具体任务清单,在申报下年度预算时:将任务清单报财政分局审核。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规定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列入年度预算草案依法审批。经法定程序批准的专项资金用途范围、绩效目标等作为预算执行的依据。

第五章 资金分配与执行

第十三条经济发展局根据年度预算批复拟定申报文件,明确申报材料、资助条件、方式、标准等重要事项。经征求财政分局意见后,发布申报文件

第十四条 经济发展局会同财政分局、税务分局等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分类、审核,形成专项资金资助请示报镇政府审批。经镇政府同意后,按财政资金拨付程序办理请款和拨付手续。

第十五条经济发展局可根据每年预算规模和申报数量,以合理的方式确定受资助项目、单位的数量以及最终资助或奖励的金额,以保证专项资金使用绩效。其中合理的方式主要包括:

(一)在镇财政奖补实行总量控制的基础上,若本实施意见当年资助总额超出预算总额,企业获得资助金额按公平公正原则,按公式计算核拨:企业获得资助金额=经核定的企业当年资助总额x比例系数(当年财政预算总额/经核定的企业当年资助总额)。

(二)试点企业项目同时符合本意见及镇政府其他政策的,实行不重复资助原则。

(三)“倍增计划”涉及资金奖励的政策措施,在试点企业上一年度完成阶段性规模或效益增长的基础上(即考核达标)才启动实施。

(四)本实施意见不予资助范围参照《东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东财规〔2021]2号)。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绩效评价、信息公开及责任追究等按照镇政府关于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办法、绩效评价、责任追究等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不断完善专项资金项目的监督检查制度,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指导资金使用单位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专项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给予纠正

第十八条 在财政、审计、纪检等职能部门履行有关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职能过程中,需经济发展局、财政分局、税务分局等部门及受资助单位提供有关数据或信息的,应给予配合,及时提供完整、真实的数据信息。

第十九条受资助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专款专用,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妥善整理、保管财务及成果方面的原始凭证资料,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项目申报单位须对报送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将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企石镇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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