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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浦江县"专精特新"奖励政策:浦江县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2025-09-15 10:03浏览次数:

金华市浦江县"专精特新"奖励政策:浦江县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

浦江县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送审稿)

为深入实施“工业强县”发展战略,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推动浦江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的政策意见》(金政发〔2024〕6号)等文件精神,现制定本办法。

一、壮大优质企业主体

1.推进企业“小升规”。对首次实现年度升规纳统的工业企业,奖励10万元;对当年实现月度升规纳统的工业企业,奖励20 万元;新升规入库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制造业、人工智能核心产业企业当年度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升规纳统后两年内,年度销售产值增长10%(含)以上的,每增长500万元奖励5万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2023年、2024年首次升规企业,剩余年度参照奖励。       

2.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年销售产值首次达到1亿元的工业企业,奖励30万元;年销售产值在1亿元-5亿元的,每增加1亿元,奖励40万元;年销售产值在5亿元-10亿元的,每增加1亿元,奖励100万元;年销售产值在10亿元-100亿元的,每增加2亿元,奖励250万元。(以上奖励可叠加享受)

3.构建优质企业梯队。首次入选(获评)省级“专精特新”企业、省级隐形冠军、省“雄鹰”(链主)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产品)、产业链领航企业的,分别奖励20万元、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

二、推进制造方式转型

4.鼓励企业智能化改造。经备案或核准的制造业项目(包括新投产项目〔新设立企业〕)建成投产后且项目投资已统计入库,对投入全新生产设备(单台不低于2万元)投资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按其生产设备实际投资额分类分档给予补助。设备投资额100万元(含)至1000万元的,按设备投资额的8%给予补助;1000万元(含)至3000万元的,按设备投资额的12%给予补助;3000万元(含)至6000万元的,按设备投资额的15%给予补助;6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按设备投资额的18%给予补助;1亿元(含)至3亿元的,按设备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3亿元(含)以上的,按设备投资额的22%给予补助。企业当年度享受项目技改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超过部分列入下一年度兑现。

对设备投资5000万元以上且面积达到300平方米以上的产业项目,按百级、千级、万级、十万级的洁净车间按实际装修面积分别给予每平方米1000元、750元、300元、100元的补助,最高不超过800万元。

5.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试点扩面。对传统产业实施轻量化数字化改造的,经市级验收,数字化水平达到省级“数字化改造2.0”标准后,按软件、技术和硬件投资额的25%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5万元(技术主要包括云平台服务<含租赁、算力、带宽>)。参与金华市国家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的项目按《金华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金经信数经〔2025〕41号)进行补助。

6.打造数字化、智能化标杆。经市级认定,完成建设且通过验收的“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未来工厂”项目,分别按软件、技术和硬件投资总额的15%、20%、30%给予补助,同一年度单家企业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通过省级验收的智能工厂、未来工厂项目软件、技术和硬件在此基础上增加15%,同一年度单家企业的补助最高不超过800万元。以上项目完成建设且通过验收后,有新增和持续投入的,经市级认定,新增软件、技术和硬件投入部分按投资额的22%给予补助,同一年度单家企业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推动浦江县产业链预警机制项目建设。规上企业和规下重点企业安装智能预警终端,并成功接企业综合大数据平台的,给予每个终端1500元的补助。

7.推动“两化”融合纵深发展。市“两化”深度融合重点项目(单个项目软性投入20万元以上),按实际软性投入的22%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首次列入国家级、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试点示范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首次列入国家级、省级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试点示范、云上企业、大数据示范企业、行业云应用示范平台、5G全连接工厂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首次认定达到国家级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DCMM)贯标等级二级、三级及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的奖励。

8.鼓励企业绿色制造。对首次列入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绿色设计产品示范名单的,分别给予50万元、50万元、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首次列入省级绿色低碳工厂、绿色低碳工业园区、绿色低碳供应链管理企业、绿色设计产品示范名单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30万元、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首次获得省节水标杆企业、省节水型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奖励(实行补差奖励)。对完成清洁生产工作并通过验收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奖励,5年内不重复享受(同一企业同时列入绿色工厂和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的不可叠加享受奖励)。

9.鼓励企业对标提升。推进企业管理现代化对标提升工程。对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对标评价并出具合格的咨询诊断报告的,每咨询诊断1家规模以上企业按5000元结算,咨询诊断报告被企业采纳并签订实施后续提升服务合同的,按1万元结算。规模以上制造企业首次与第三方专业机构签订管理现代化咨询诊断提升服务合同并实施完成的,按合同结算金额的3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提升制造业创新能力

10.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对通过鉴定(验收)的省级工业新产品(新技术),给予5万元的奖励,获省优秀工业新产品的,奖励20万元。对入选“浙江制造精品”、浙江省先进(未来)技术创新成果的项目,每项给予10万元的奖励。

11.强化技术支撑平台建设。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500万元、10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12.实施制造业首台(套)提升工程。对获得国际、国家、省首台(套)产品(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的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列入国际、国家、省首台(套)产品(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应用保险补偿支持对象的企业,给予上级财政补贴50%的配套补贴(合计补贴额不超过保险额)。

四、加强制造业发展服务保障

13.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含)-2亿元的制造业项目,给予建筑面积40元/㎡的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在2亿元(含)-3亿元的制造业项目,给予建筑面积50元/㎡的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在3亿元(含)-4亿元的制造业项目,给予建筑面积60元/㎡的奖励;资产投资在4亿元(含)-5亿元的制造业项目,给予建筑面积70元/㎡的奖励;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含)以上的制造业项目,给予建筑面积80元/㎡的奖励。

14.鼓励县属国企重点建设符合县域产业导向的小微产业园,支持县属国企对符合县域产业导向的制造业企业租赁厂房的让利,鼓励县属国企根据租赁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营业收入、税收等贡献度出台相关厂房租赁补助配套政策。

15.经信部门新授予国家级、省级、市级工艺美术大师荣誉称号并设立工作室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在一个年度内获得不同级别大师称号的,按最高级别的称号标准给予资助奖励。

五、附则

16.企业因发生安全生产与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或因偷税、侵权、假冒伪劣等违法违规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当年度政策扶持资格。

17.本文件标注的数额为该事项最高奖励额度,工业企业具体事项实际奖励根据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给予补助,A、B类企业按100%奖励、C类企业按70%奖励、D类企业不予奖励,未列入评价的工业企业按C类标准奖励(其中新供地企业、投资500万元以上技改企业、国高新技术企业参照A、B类企业执行),已破产企业参照D类企业执行。当年度企业综合评价尚未评定出台的,按上一年度评价结果进行考核兑现。未列入评价的非生产型企业按照A、B类企业执行。同一企业同时满足我县其他政策规定的同类奖项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奖励。

18.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企业家培训和第三方机构对数字经济、数字化改造、企业培育、政策兑现等进行评价、评定、审理、咨询、验收等工作。

19.本政策适用于2025年度,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止,原有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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