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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大化县"专精特新"奖励政策:大化瑶族自治县推进工业振兴若干政策措施

发布日期:2025-08-11 09:00浏览次数:

河池市大化县"专精特新"奖励政策:大化瑶族自治县推进工业振兴若干政策措施

大化瑶族自治县推进工业振兴若干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实施新一轮工业振兴三年行动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4〕10号)精神,结合我县工业发展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继续加大财政对工业的扶持力度

每年统筹整合资金6000万元以上用于支持工业振兴,采取投资补助、资金奖励等方式支持重大工业项目建设、企业技术改造、企业数字化改造、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梯度发展、企业市场开拓等。〔牵头单位:自治县财政局;配合单位:自治县工信和商务局,自治县工业集中区开发建设中心〕

二、支持工业科技创新

将财政科技经费预算集中投向重大科学研究、重大科技攻关、重大新产品研发和国家、自治区创新平台建设。对于以技术交易方式引进科技成果,单个技术交易额在30万元以上,并通过自治区科技厅重大科技成果核验、公示的,每个项目一次性补助3万元;对首次通过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补助5万元,通过国家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补助3万元;对获得“瞪羚企业”评选认定的一次性补助10万元;对企业新建的自治区级以上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创新中心、企业工程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等研发机构经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认定的给予1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孵化器,一次性补助20万元,对新认定的自治区级孵化器,一次性补助10万元。〔牵头单位:自治县工信和商务局;配合单位:自治县财政局、发展改革局,自治县工业集中区开发建设中心,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支持重大工业项目建设

(一)设立8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前期工作周转资金,用于开展县级以上重大工业项目征地拆迁、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场地平整等前期工作,资金拨付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执行。

(二)对于直接购买工业用地进行工业投资的企业,为确保项目顺利落地,原则上工业用地以“挂牌”出让方式供地。对投资风险大、可控性难以把控的项目采用只租不让的方式供地。

〔牵头单位:自治县工业集中区开发建设中心;配合单位: 自治县工信和商务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相关金融机构〕

四、加大工业项目融资支持力度

自治县本级财政对符合条件的“双百双新”产业项目、“千企技改”工程项目、自治区级和市级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全市重点工业项目予以融资支持,对项目建设贷款给予一定比例的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牵头单位:自治县财政局;配合单位:自治县工信和商务局,自治县工业集中区开发建设中心,各乡(镇)人民政府〕

五、支持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自治县本级财政年平均安排用于工业园区(集中区)或工业基础设施建设资金1000万元以上。同时积极向自治区申报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补助政策,重点支持园区标准厂房和“七通一平”基础设施建设。〔牵头单位:自治县工业集中区开发建设中心;配合单位:自治县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工信和商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六、支持企业梯度发展

支持“个转企、小升规”,对首次入库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对国家、自治区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国家、自治区认定的单项冠军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示范智能工厂、示范智能制造项目认定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获得自治区级示范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示范智能制造项目认定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牵头单位:自治县工信和商务局;配合单位:自治县财政局、统计局,自治县工业集中区开发建设中心〕

七、支持工业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

培育广西名优工业产品,选树一批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的“三品”标杆工业企业。自治县本级财政每年安排资金支持工业企业产销对接、参加国内国际展览展销、经贸洽谈、新产品推广和品牌宣传培育等。支持工业企业扩大进出口规模,加强国际计量、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等标准化合作。〔牵头单位:自治县工信和商务局;配合单位:自治县财政局、市场监管局,自治县工业集中区开发建设中心,各乡(镇)人民政府〕

八、加快政策兑现落实

全面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政策措施,优化政策兑现流程,大力推进惠企政策“免申即享”,提高兑现效率,推动惠企政策找企业、实现“直达快享”。建立实体经济服务员制度,畅通企业反映诉求渠道、推动企业问题协调解决,加强惠企政策宣传贯彻,推动惠企政策兑现到位,做到有事必应、无事不扰。〔牵头单位:自治县工信和商务局;配合单位:自治县发展改革局、财政局、数据局,自治县工业集中区开发建设中心,各乡(镇)人民政府〕

九、本政策涉及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等均以发票、支付凭证或项目专项审计报告为准,获得补助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承担。

十、本政策措施实行申报制,申报本政策支持的企业必须符合我县产业政策和环保、能耗、安全生产等要求,国家明令禁止和限制的企业除外。

十一、对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套取补助或奖励资金的撤销其补助和奖励,责令退回补助或奖励所得,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触犯法律法规的,依法依规处理。

以上相关政策可以同自治区和河池市、深圳宝安区政策叠加享受,自治县人民政府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和本政策措施优惠政策是同类型的,不能重复享受,可由企业自主选择申请最高金额的优惠政策,产值及固定资产投资由统计部门认定,税收由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认定。

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县工信和商务局负责解释,本政策措施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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