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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科技城新区"专精特新"奖励政策:绵阳科技城新区直管区促进科技创新融合发展专项政策措施(2025)

发布日期:2025-07-31 09:26浏览次数:

绵阳市科技城新区"专精特新"奖励政策:绵阳科技城新区直管区促进科技创新融合发展专项政策措施(2025)

绵阳科技城新区直管区促进科技创新融合发展专项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推动科技城新区直管区科技创新、军民协同工作高质量发展,探索打造国防军工产业示范区,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示范区,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适用范围

本政策措施适用于商事登记并依法在绵阳科技城新区直管区纳税的企业单位、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二、奖励扶持政策措施

(一)支持“招院引所”

第一条 对科研院所、高校设立的研发机构,根据研发机构规模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经费资助。

第二条 对科研院所、高校设立的研发机构,年度研发投入超过 500万元的,按照研发投入总额的10%,给子最高200万元的奖励;按照研发投入实际增长额的2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

(二)强化创新主体培育

第三条 对通过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的企业,给予最高0.4万元奖励;对通过认定和新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 20万元奖励;对通过备案和新引进的有效四川省羚企业,给予最高 30 万元奖励。

第四条 对辅导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四川省瞪羚企业备案的服务机构,每成功辅导1家企业,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奖励,每家服务机构最高奖励5万元。

第五条 鼓励我区孵化机构开展企业培育工作,通过其培育入库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一次性给予0.2万元/户奖励;通过其认定和新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3万元/户奖励;通过其备案和新引进的有效四川省瞪羚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户奖励;通过其首次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一次性给子5万元/户奖励,首次认定为省级专精特新企业,给予2万元/户奖励;通过其培育的经国、省、市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新认定的军民科技协同创新主体,分别给予1万元/户、0.5万元/户、0.3万元/户奖励。

第六条 支持企业围绕“锻长板”“补短板”领域专精特新发展,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子2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为省级专精特新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三)推动创新平台建设

第七条 对通过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的(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新型研发机构,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100万元、20万元奖励。

第八条 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的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分别给子 200万元、100万元奖励。

第九条 对新申报认定的卓越级、标准级科技型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一次性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对被评为优秀(A级)的孵化机构,一次性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

(四)提升创新研发能力

第十条 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对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予最高 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 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 对进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单位,按年度研发赛用的 2%进行补助,最高补助 20 万元/年。

第十三条 对获得国家、省、市科技项目立项的单位,分别给予 10 万元/项、5 万元/项、2 万元/项奖励。

(五)加快成果转移转化

第十四条,首次获批为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分别给予10万元、5 万元奖励;首次通过省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企业备案,给予3万元奖励。

第十五条 对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单位,按技术交易额的 1%给予奖励,最高奖励20万元/年。促成技术合同登记工作的第三方机构,按其年度促成技术交易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奖励20万元/年。

第十六条 对引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在新区直管区实施转移转化的单位,按技术交易额的1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50万元/年。

第十七条 凡报名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的企业主体均可补助2000元,进入省级决赛再给子补助8000元。获得省级创新创业大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分别给予4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获得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分别给予12万元、10万元、8万元、6万元奖励。

(六)促进军民科技协同创新

第十八条 对经国、省、市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新认定的军民科技协同创新主体,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

第十九条 对新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证书、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武器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书的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40万元奖励;首次获齐“军工三证”后,再给予 30万元奖励。

第二十条 对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军工重大试验设施向民营企业开放的军民科技协同创新主体,按年度实际提供服务金额的 1%,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对使用资源的民营企业,按年度实际发生服务费的 3%,给予最高 30 万元补助。

第二十一条 对经国省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科技创新平台,分别给子 100万元、50 万元奖励。

三、附则

1.本政策措施自 2025年8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5 年12月31日止;2024年1月1日起符合奖励扶持的参照本措施执行。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措施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2.已与科技城新区直管区签订协议的,不再享受同类型政策措施奖励扶持。

3.若本政策措施所涉及的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或因国家重大政策改变,则本政策措施所涉及的条款自动失效

4.符合本政策措施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绵阳科技城新区直管区其他扶持政策措施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5.本政策措施兑现按照绵阳科技城新区直管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关于成立科技城新区惠企政策“直达快享”工作专班的通知》(绵新区营商发〔2025]1号)组织实施。

6.本政策措施由经济运行局、科技创新局、科技创新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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