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国家、省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的决策部署,加快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我县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集群化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支持企业发展量质齐升
1.支持引进高端制造业项目。围绕“3+3”产业体系,积极引进中国企业500强、河北省百强、行业排名前列的优质企业,着力补链、强链、延链。对投资规模大、带动作用强、示范效应好的重大制造业项目,可采用“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2.鼓励企业技术改造和增资扩产。鼓励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现有设施、工艺条件等进行技术改造,加大高端装备和研发、检验检测仪器投入力度,支持企业通过增资扩产扩大生产规模,对制造业企业当年度设备投入500万元以上的项目,优先争列国家大规模设备更新项目库。
3.培育制造业优质企业。构建优质企业梯度培育体系,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水平。支持企业聚焦产品细分领域和产业链关键环节,持续提升自主创新、市场占有率和核心竞争力,对新认定的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4.推进智能工厂梯度培育。鼓励企业开展智能工厂建设,推动新一代人工智能等数智技术与制造业全过程深度融合,全面提升企业研发设计、生产制造、质量管控、供应链管理等智能化水平,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智能工厂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5.推动企业提档升级。加大优质工业企业培育力度,持续壮大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量规模,努力实现规模、效益稳步持续提升,筑牢工业稳增长基础支撑。对规上企业年度产值增长位居前列且对全县拉动增长率排名前十的企业及纳税排名前十的企业,授予“杰出贡献企业”称号;对产值5亿元以上企业,授予“领军企业”称号;对年产值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企业授予“优秀企业”称号。
二、强化产业创新支撑
6.支持企业建设高能级创新载体。鼓励制造业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完善创新发展基础,在省级创新平台的基础上,加大建设力度,争创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国家级工业设计研究院,并对新认定的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
7.打造制造业中试服务体系。完善制造业中试平台建设培育机制,支持企业将中试验证和研发生产一体化谋划,面向产品试制、技术优化、检测验证等产业需求提升中试公共服务能力,培育打造一批国家级、省级制造业中试平台,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装备和标准,加速科技成果向新质生产力转化。
8.提高产业科技创新水平。坚持制造业市场需求导向,鼓励企业加强原始创新和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再创新,多渠道转化科技成果,增加自有知识产权数量,在重点领域和产业链关键环节开展技术攻关,积极参与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评比。
三、支持产业转型升级
9.促进绿色食品、高端医药、服装服饰产业提质升级。深入实施消费品工业“三品”战略,鼓励企业加强研发设计,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拓市场,加快培育区域特色优势产业和优质品牌,培育县域特色产业集群“领跑者”企业,打造河北县域特色产业集群“冀有特色”品牌。
10.推动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产业向新发展。支持企业围绕研发设计、智能制造和品牌建设等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参与行业标准体系创建,鼓励企业主导或参与国家、行业标准制修订,引导企业争创国家、省级企业标准“领跑者”。推动工业机器人、风机配件、汽车零部件、钠离子电池等全部或部分工序实现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升级,建设摩擦材料产业园共享工厂,促进产业迈向价值链高端。
11.发展服务型制造新模式。鼓励企业利用新一代信息技术赋能新制造、催生新服务、新产业,加快培育发展服务型制造新业态新模式,推动企业向“制造+服务”“产品+服务”转型,促进制造业提质增效和转型升级。
12.打造绿色制造体系。鼓励企业实施绿色化改造,引进先进适用绿色低碳技术装备及生产线,推动生产方式向绿色低碳转型,支持企业争列省级、国家级绿色工厂。
四、优化要素服务保障
13.引育高端产业人才。加大对产业领军人才、高级管理人才、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引进力度,着力打造以优秀企业家为引领、产业领军人才为核心、高水平技术技能人才为支撑的先进制造业人才队伍。开展弘扬企业家精神活动,做好海外高层次产业人才引进、培育服务工作。
14.支持企业争先创优。每年设立一定的预算资金,聘请优质专业机构进行指导,扶持基础条件优越、科技创新能力强的企业争创国家级、省级各项荣誉及项目,赋能县域产业提质增效。
15.强化“亩产效益”评价导向。优化完善评价体系,突出单位能耗、亩均产值和研发经费投入强度等指标,实现要素资源市场化配置,助推企业发展降本增效。对低效及闲置土地,以产业用地规划为引领,通过正向激励和反向倒逼,推动低效工业用地加快转型。
16.加大金融支持。搭建政银企沟通桥梁,汇集整合各级金融政策,优化服务水平,实行“政策找企业”,让金融活水流动起来,为企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五、附则
本政策措施自2025年3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本政策措施由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县财政局负责资金预算安排和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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