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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专精特新"奖励政策:松江区加快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赋能先进制造业发展集聚区建设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2025-07-21 09:20浏览次数:

上海市松江区"专精特新"奖励政策:松江区加快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赋能先进制造业发展集聚区建设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松江区加快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赋能先进制造业发展集聚区建设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制造强国战略,落实市委、市政府对松江区“四个区”功能定位要求,培育壮大新质生产力,深入推进新型工业化,加快构建以先进制造业为骨干的现代化产业体系,高质量建设先进制造业发展集聚区,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和引领力的产业集群,特制定本若干措施。

一、抓实制造业强基固本

(一)增强产业发展韧性。鼓励对松江制造业发展具有促进作用的补链强链项目集聚,根据项目综合发展情况给予最高1000万元支持。对符合本区产业发展导向,具有重大引领示范作用的战略性新兴产业补链强链项目,给予最高5000万元支持。

(二)促进产业高端化提升。支持企业提质发展,对经认定的技改项目,根据项目投入情况给予最高3000万元支持。鼓励企业建设智能化标杆示范工厂,对经认定为国家级、市级、区级智能工厂的企业,根据梯度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入围国家质量标杆典型经验名单、获得上海市质量标杆企业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三)支持企业规模化发展。对工业产值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20万元、6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推动产业技术创新

(四)强化企业创新主体作用。对经认定的国家级、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考评结果为优秀的,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经认定的国家级、市级、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6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考评结果为优秀的,分别给予40万元、10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首次被认定为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国家级、市级“专精特新”企业,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6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通过复评的市级以上“专精特新”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每次给予最高5万元一次性奖励。

有效期内且未享受过国家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和“专精特新”企业相关扶持的,按照新认定标准给予支持。

(五)加强技术攻关与成果产业化。对产业化关键或共性技术研究与示范应用项目给予最高500万元支持。对松江区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项目给予最高500万元支持。对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的产学研合作项目给予最高200万元支持。

三、促进重点产业发展

(六)做优新一代信息技术重点赛道。支持集成电路产业链联动发展。对购买国产IP、国产EDA软件的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对开展首轮流片的企业给予最高200万元支持。对企业开展的集成电路设备、核心部件、材料等领域的测试验证及相关认证项目,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对芯片、关键元器件、模组、设备产业化项目给予年度最高300万元支持。

(七)做强先进材料产业规模。对先进材料首批次推广应用项目给予最高300万元支持。对获得市级新材料中试基地认定的企业,根据中试基地综合情况给予最高200万元支持。

(八)壮大仪器仪表产业集群。支持仪器仪表企业做大做强,提升规模能级,根据增长情况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仪器仪表企业创新产品市场拓展项目给予最高200万元支持。

(九)打响时尚消费产业品牌。对获得“上海时尚出品”认证的企业,给予最高 20 万元奖励。鼓励企业开展首发、首秀活动,带动品牌发展,经综合评估,给予最高50万元支持。

四、构建卓越产业生态

(十)推动建设产业集聚区。发挥产业引领作用,吸引上下游企业集聚,构建协同发展产业生态,对经认定的产业集聚区,根据集聚区内相关主体在招商、孵化、平台建设、场景应用等方面对产业链赋能作用给予最高1000万元支持。

(十一)支持园区载体建设。对首次获评特色产业园区等市级及以上园区称号的,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评星级优秀产业园区的,给予最高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通过复评的星级优秀产业园区,每次给予最高8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优秀产业园区运营管理主体新建、改建、扩建厂房并用于引进园区主导产业优质项目的,根据核定改造建设投资总额情况给予最高500万元支持。对优秀产业园区运营管理主体开展园区数字化、绿色化建设的,根据核定项目投资额情况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

(十二)支持企业拓展市场。支持企业、园区等开展符合松江产业发展导向且具有重大影响力的要素对接、行业交流等活动,给予经核定每场活动费用的30%,最高100万元补贴。同一主体年度最高补贴150万元。对参加由国家相关部委主办重要展会的企业,给予50%的展位费补贴,每家企业最高10万元。

五、附则

本措施自2025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XX年XX月XX日。本措施涉及的产业扶持资金由区级财政和街镇(开发区)财政按7:3比例承担。本措施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或上海市颁布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对于上级政策文件中要求区级配套或直接给予支持的项目,结合区级预算情况按市级政策执行。对于相关资质认定奖励,若发生名称调整但实质内容不变,仍按现规定执行。此外,根据上级政策规定和本区产业发展需求,智能终端、卫星互联网、生命健康等产业另行制定专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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