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体奖励政策
(一)企业规模奖励
对规上工业企业年营业收入达1亿元、3亿元、5亿元的,和建筑企业年营业收入达2亿元、6亿元、10亿元的,分别奖励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负责人1万元、2万元、3万元(营收年度增速为负增长的不予奖励)。企业入选上虞区工业百强企业的,奖励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负责人8万元。(两种奖励就高不重复)
(二)企业培育奖励
1.企业培育奖
列入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产品)的,奖励企业10万元。首次认定为省级隐形冠军的,奖励企业4万元。首次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和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分别奖励企业3万元和0.5万元。
2.股改上市奖
当年新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奖励企业0.2万元,实到注册资本1000万元及以上的,再奖励企业0.8万元。当年完成以上市挂牌为目的的规范化股改的奖励企业3万元。
3.小微企业发展奖
首次年度进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奖励企业0.5万元;在当年11月份前完成首次月度上规的,一次性奖励1.2万元。
(三)招商引资奖励
境外投资者以独资、合资等方式在我区设立独立法人企业,符合上虞产业发展的外资项目(以实物、现金等形式到资),对单个项目制造业当年实到外资1000万美元(含)以上、服务业当年实到外资2000万美元(含)以上,以实到外资的 1.5%比例奖励(按100万美元奖10.68万元人民币);对单个项目制造业当年实到外资1000万美元以下的、服务业当年实到外资2000万美元以下的,以实到外资的1%比例奖励(按 100万美元奖7.12万元人民币); 外资增资(企业通过利用利润、外债等方式仅用于增加注册资本)、并购(实到外资仅用于资产或股权转让)等项目,以实到外资的1%比例奖励(按 100 万美元奖励7.12万元人民币)。境外投资者属世界 500 强的,在上述奖励基础上,再增加0.1%比例奖励。
上述引荐落户到区内其他乡镇、街道、经开区等的外资项目,按街道到位实绩奖励;列入街道“一事一议”奖励的外资不列入奖励范围。
(四)转型升级奖励
1.技改投入奖
当年实际设备投资额300万元及以上的入库工业项目,按设备投入额(不含税)的0.5%给予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2.存量盘活奖
鼓励企业盘活闲置厂房、更新老旧厂房,对10亩以上的厂房改扩建项目,通过立项备案后并纳统的,取得不动产证且容积率在1.5以上的,按新增建筑面积给予15元/平方米的奖励,最高限额15万元。
(五)企业管理奖励
1.智能制造奖
对当年度评为省级未来工厂、省级智能工厂、市级智能工厂、省级数字化车间、市级数字化车间的,分别给予 10万元、3万元、2万元、1.5 万元、1 万元奖励。
2.品牌质量奖
对获中国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和单位,分别奖励企业10万元、8万元、1万元,获提名奖(创新奖)的减半奖励;获区长质量奖、区长质量奖提名奖、区质量管理创新奖的,分别奖励企业3万元、1万元、0.5万元。
(六)科技创新奖励
1.科技企业奖
当年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和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奖励企业0.5万元。
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市级企业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分别奖励企业5万元、3万元、1万元、0.5万元。
2.科研成果奖
强化科研成果激励,获浙江省科技大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奖励企业30万元、10万元、6万元、3万元。
对当年由省级认定为国际、国内、省内首台(套)的产品,分别奖励企业10万元、5万元、3万元。
(七)人才引进奖励
对入选省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国家级引才计划、国家“特支计划”,省级引才计划、省“特支计划”,绍兴“名士之乡”英才计划,且正式到岗的,分别奖励入选人才10万元、6万元、3万元。
鼓励企业引进青年博士人才,对新引进博士连续参保6个月及以上的,每人次奖励企业1.5万元。
(八)开放型经济奖励
支持外贸企业做大做强,对当年度作出出口贡献的企业予以鼓励。
(九)服务业奖励
1.服务业升级奖
首次年度新增入库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住宿、餐饮企业,给予每家0.5万元奖励;在当年11月份前完成首次月度新增入库的,一次性奖励1.2万元。
2.服务业投资奖
当年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入(不含土建工程等)超300万元的入库项目,按投入额(不含税)的0.5%给予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3.服务业销售台阶奖
对年度销售额达到1亿元、5亿元、10亿元、15亿元且增速30%以上的批发业企业,年度销售额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2亿元且增速30%以上的零售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奖励人民币2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
(十)小微企业园奖励
1.推进工业园区治理
对通过省级认定的小微企业园,奖励园区投资建设主体1万元/家。对整合低效闲置资源,建设占地面积不少于50亩或建筑面积不少于5万平方米的,再补助投资建设主体工作经费2万元/个;建设占地面积不少于100亩或建筑面积不少于10万平方米的生产制造类小微企业园,在通过省级认定后,再补助投资建设主体工作经费5万元/个。
2.支持小微企业园提档升级
小微企业园基础设施、安全生产(消防)、环境保护规范化等建设年度实际投资超过100万元的,对投资建设主体按实际投入额的10%予以补助,最高限额50万元,每个小微企业园限享受一次。
3.加强入园企业培育
企业入园后,首次实现“小升规”的,新认定省“隐形冠军”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每一项奖励园区运营管理机构0.5万元。
4.鼓励园区创先争优
对评定为三星级至五星级的小微企业园,分别奖励投资建设主体2万元/家、4万元/家、6万元/家,对后续年度星级评定提级的,按提升后的标准进行补差奖励。
5.加强基金招商
支持区促进基金业加快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确认建设的创投产业园发展,对创投产业园的运营管理机构,在享受区级政策的基础上,给予运营费配套补助,具体补助金额及运营考核细则另行确定。
(十一)农业发展奖励
1.技改投入奖
鼓励农业企业、合作社或家庭农场在符合国家政策前提下加大生产技改投入(不含土地、厂房),支持做大做强。对当年投入50万元(含)以上的农业企业、合作社或家庭农场(经街道认定,需提供正规发票)扣除上级补助后按1%进行奖励,封顶2万元。
2.争先创优奖
①对获得“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或通过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监测的,奖励企业5000 元;获得“区十佳农业龙头企业”奖项的,奖励企业5000元。
②企业通过 IS09001、IS022000、HACCP 认证设立奖项,在第一次通过时奖励企业 5000元。
③当年如有获得诸如大国工匠、全国轻工劳模等国家性先进荣誉的,奖励农业企业、合作社或家庭农场内个人5000元,获得浙江工匠等省级先进荣誉的,奖励农业企业、合作社或家庭农场内个人 3000 元,获得绍兴工匠等市级先进荣誉的,奖励农业企业、合作社或家庭农场内个人1500 元(需提供荣誉证书或正规文件)。
3.粮食高产奖
鼓励开展粮食丰产示范竞赛活动。狠抓水稻科技推广,推进良种、良法、良制配套,开展水稻高产创建活动,努力提高水稻单位面积产量,稳定水稻播种面积。凡参加区级以上农技推广部门组织的水稻高产攻关的农户、合作社,其实施的水稻高产示范方通过省、市、区验收的,每个示范方分别奖励8000 元,5000 元,2000元;被评为省、市、区级“好大米”系列的稻米品牌分别奖励5000元、3000元、1000元(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奖励,以文件或上级主管部门认定为准)。
4.农业经营性主体规范化建设奖
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家庭农场规范化建设。按上虞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家庭农场规范化建设标准,经审核首次认定为AAA级、AA级、A级的,分别奖励 4000元、2000 元、1000 元;对首次被评选为国家级、省、市和区示范合作社或家庭农场的,分别奖8000 元、4000 元、2000元、1000元(以文件或上级主管部门认定为准)。
说明:如遇工业、农业线激励政策有重叠的,采用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十二)重大贡献奖励
对街道经济发展有重大贡献的个人、项目与企业,可“一事一议”给予专项政策奖励,具体由街道党政人大联席会议决策执行。
二、相关要求
(一)本政策中各类奖补的执行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二)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三)属于区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一票否决”、列入严重失信行为及其他不予享受财政政策情况的,当年度不予享受政策。
(四)同一主体同一事项同一年度符合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就高执行,但不重复享受。
(五)本奖励政策由绍兴市上虞区东关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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