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和“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工程部署,全力推进海洋特色制造业发展,根据《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岱山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定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强化平台建设、推进企业培育、提升数字赋能,加快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着力构建现代化海洋产业体系。
二、主要目标
每年统筹安排不少于3000万元的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和其他县委县政府部署的重点工作。到2026年,全县规上工业总量超3000亿元,规上工业亩均税收保持70万元以上。基本形成以绿色石化产业为核心,船舶海工等特色产业为支撑的现代化海洋经济产业体系。
三、集约提升,拓展制造业发展空间
(一)推动产业平台提质升级。加快提升岱山经济开发区平台能级,打造石化新材料、石化装备和石化维保三大产业园区。聚焦技术含量高、产业带动性强、发展潜力大的产业化项目,充分发挥产业基金撬动作用,加快培育以绿色石化与新材料为龙头,船舶海工、清洁能源装备、汽船配等三大标志性产业链为基础的“1+3”制造业集群,推动产业平台实现高质量跨越式发展。
(二)加快小微企业园建设。加快培育一批制造业专业小微园区,统筹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小微园区建设。对新建规模在50亩(含)至100亩(不含)的制造业小微企业园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100亩(含)以上的制造业小微企业园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对星级评定为四星、五星的小微企业园分别给予最高80万元和100万元的奖励,同一个小微企业园星级评定升格给予差额部分奖励,累计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入园企业申请技术改造补助的投资额门槛按照现行标准50%执行。
(三)推进企业“工业上楼”。鼓励企业实施“零土地”技改,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安全生产的前提下,企业在自有工业用地上新建、扩建生产性用房或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符合产业导向、经批准实施工业设备上楼项目的企业,可按照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给予不超过3年的专项贷款贴息补贴,单一项目年度补贴不超过100万元,单个企业所获补贴总额最高300万元。对占地10亩以上且通过改造容积率达到1.5的工业企业,建成投产后按照基础设施投资(含工业电梯)不超过15%,最高200万元给予补助。上述两项补助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四)盘活闲置低效工业用地。充分激发企业自主改造活力,通过规划引导、改革推动,鼓励工业企业自主改造提升。进一步规范工业用地分割转让,在符合规划、消防安全、环境保护、产业准入等相关要求前提下,具备独立分宗条件和独立使用功能的,经县政府认定,允许工业用地分割、合并转让。拟分割地块应已竣工投产且以幢为最小分割单位,分割数量(工业地产除外)原则上不超过3宗且分割后每宗土地面积不少于10亩,配套建设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用地不得与整宗地分割转让。
四、做强做优,推动制造业提质增效
(五)强化企业培优扶强。发挥龙头企业引领支撑作用,加大专精特新企业培育力度,对成功培育并认定的“雄鹰企业”给予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评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隐形冠军”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8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列入其他省级培育企业、示范企业或获省级荣誉的,给予不超过15万元的奖励,如果有其他专项奖励的,则不重复享受。对规下存量工业企业(包括软件企业)“首升规”的,第一年给予15万元的奖励,第二年第三年未退规且连续三年内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在B类及以上的,再在第三年一次性给予最高23万元的稳规激励,原则上同一家企业只能享受一次“升规”奖励。
(六)强化企业绿色发展。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构建形成绿色低碳循环产业链。对首次列入国家绿色工业园区、绿色工厂,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首次列入省级绿色(低碳)工业园区、绿色(低碳)工厂,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首次列入市级绿色(低碳)工厂,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同一企业(单位)晋级予以差额奖励。对通过省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省级节水型企业,给予市级绿色(低碳)工厂待遇,同一企业(单位)三年内获得这三种荣誉不重复奖励。降低企业天然气使用成本,对A类企业用气价格每立方米补贴0.1元。
(七)强化企业品质提升。深入实施国家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和标准化战略,对承担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项目的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省级企业标准领跑者的给予不超过15万元的奖励;对主导制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排名第一位)的单位,分别给予40万元和30万元奖励;对参与制修订国家标准(排名第二位至第四位)的单位,给予最高15万元奖励;对参与制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给予5万元奖励。推动制造业向服务型制造转型发展,对当年评为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项目)的,给予最高50万元、20万元奖励。
五、数字赋能,引领制造业变革发展
(八)支持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培育。大力发展“光芯屏端网”、海洋通信、低空经济等海洋数字产业。对首次上规的数字经济核心企业,第一年给予20万元的奖励,如注册当年实现上规的奖励额度提升至30万元。稳定在规且正常生产的,在上规满两年后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稳规激励。产业数字化服务商新投资建设运营区域性、行业性工业互联网平台,并促成10家以上本地企业应用,经验收合格,按平台软硬件投资额给予30%补助,最高100万元。强化工信领域网络信息安全防护,对通过二级以上信息安全等保评测的企业给予2万元补助。
(九)支持制造业数字化改造。对“未来工厂”、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数字化改造项目,按照设备(含软件,下同)投资不超过20%给予补助,对企业数字化水平提档至2.0及以上的项目,补助比例提升至30%,单个项目最高补助500万元;智能化技改项目按照不超过15%、最高200万元给予补助;一般技改项目按照不超过10%、最高100万元给予补助。鼓励新兴产业发展,对新引进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制造业项目,可适当提高设备投资补助比例和最高补助标准。鼓励企业应用工业机器人,对企业采购工业机器人给予不超过20%,最高30万元补助。对符合条件的改造项目,建设期内的投资额不受资金申报期的限制可以跨年度合并申报。鼓励智能制造、数字化服务机构和解决方案提供商开展智能化(数字化)改造技术服务,对专业机构为企业出具智能化(数字化)诊断报告及实施方案,并促成企业智能化(数字化)改造有效投资的,每年经主管部门认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
(十)支持企业精益化管理。鼓励企业开展精益化管理,对企业开展管理诊断的,给予每家企业不超过1万元的补助,对企业邀请第三方机构开展企业管理服务的,按服务费不超过50%,最高3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对获评省级管理对标提升标杆企业的给予每家最高2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省级五星级、四星级企业管理标杆企业的,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5万元奖励,企业从四星到五星晋级的实行差额奖励。
六、服务保障,优化制造业发展生态
(十一)强化组织领导。迭代完善“一领导一企业”县领导班子联系企业机制,制定针对性帮扶措施,及时解决企业发展面临的困难。相关职能部门按职责贯彻落实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细化工作,精准高效推进政策集成落地。
(十二)强化用地保障。全面实施“标准地”,推广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和弹性年期出让等多种供地方式,降低企业初始用地成本。对符合条件的存量工业项目,通过新建、拆除重建、扩建等方式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到30%,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十三)强化金融服务。打造产业金融服务生态体系,撬动社会资本进入,保障产业平台和重大项目建设。探索建立政策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尽职免责制度,完成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降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平均担保费率。
(十四)强化人才保障。鼓励制造业企业大力招引发展急需的“高精尖缺”创新人才,按人才相关政策给予一定奖励。每年安排一定资金,支持开展企业家、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数字经济、“小升规”、“专精特新”、“科技能力提升”等培训,对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人才培训活动的,给予一定资金补助(含交通费、资料费和住宿费)。给予企业高层次、实用型人才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就读城区学校待遇,帮扶企业解决季节性用工问题。
(十五)强化公共服务。每年从工业资金中统筹安排一定专项资金,对企业产品、原材料和设备物流运输费用给予一定补助。统筹安排一定资金支持全县重点产业发展谋划、重大课题研究、企业研究院建设,支持数字经济系统、企业服务平台等应用和工业宣传,支持对口合作帮扶地区开展区域产业合作专题活动。鼓励乡镇、部门和社会力量加大对全县制造业企业服务力度,对促进全县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有关单位给予一定资金支持。支持开展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创业创新大赛,支持相关企业和机构开展工业设计创新,激发创新潜力,营造创新创业氛围。每年统筹安排300万元商务发展促进专项资金,推动和支持企业工贸协调发展。对企业参与的工业领域重点展会、开展对口合作等国内外合作交流,给予不低于50%的参展费(特装费、展位费)补助。
七、附则
本意见中涉及同性质、同类型的省、市、县相关优惠政策和同一(同类型)事项按“从高、从优、不重复”和“晋档差额”原则执行,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优先向县以上部门申报补助奖励资金,不足部分由县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
本意见自2025年4月8日起执行,实施期限至2026年12月31日止。2025年1月1日至本《意见》执行之日期间的政策,参照本《意见》执行。原《岱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岱政办发〔2023〕31号)不再执行。
此前有关政策规定与本《意见》不符的,按本《意见》规定执行。本政策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调整且内容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新规定调整执行。
岱山县人民政府
2025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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